自2019年1月1日起,《 电子商务 法》正式实施以来,已经过去了一个月的时间。
这部法律除了对各大 电商平台
提出了诸多与时俱进的细分规定外,将微商、代购这些以前属于监管“灰色地带”的领域纳入了监管范围,规定了“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即为“电子商务”,除电商平台以及代购、微商外,新兴的直播购物亦包括在内。
具体内容来看,《电商法》对电商平台及商户行为做出了全面规定,展现出了对电商现状的深入了解,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诸多常用“伎俩”都被包含其中:杜绝刷单行为;禁止大数据“杀熟”;不得设立不合理条件或不退押金;保护用户信息,不得共享、非法交易以及强制推送商业广告;不得删除商品或评价;不得强制合并售卖……
那么,出台与实施的一个月来,新《电商法》的表现如何,平台、微商、代购们又经历了什么呢?
电商平台:修改规则,培训商户
因模式不同,电商平台所受影响也各不相同。 京东、天猫、严选等 B2C 电商平台因更贴近传统商业形态,所受影响有限;淘宝、拼多多等 C2C
电商和美团、滴滴等O2O公司、以及OTA公司等高毛利轻业务的信息撮合平台则受影响较大。
据相关数据预测, 至少有10%的淘宝店主将受到《电商法》中营业资格,发票和报税等相关规定的直接冲击。
此前,马云代表阿里出席了2018年8月16日由全国人大举办的《电子商务法》四审稿立法征求意见会议,他也是唯一一个亲自出席的 互联网公司
一把手,京东、腾讯、 网易 的代表都只是副总裁或研究人员。
在这次会议上,马云亲自表明了他的态度:“电子商务法应该具有国际性、前瞻性,希望能够增添促进电商发展的内容,电子商务法立法并不成熟。”
而早在2018年4月,马云就曾倡议“电子商务法”升级为“数字经济法”。
多次表态都体现出,他希望减轻法律对电商领域的具体针对,和他对新《电商法》的态度,也足以见得他已经预见到新《电商法》将对淘宝平台带来的影响。
果不其然,电商法出台首日,阿里股价收跌,并在1月3日来到了低点。
然而,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看,《电商法》靴子落地,强制退出了一批“灰色”淘宝店和钻法律空子的淘宝商家行为,比如刷单、比如杀熟,而这也净化了淘宝平台的环境,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有助于诚信合规经营的商家健康增长,从长远角度来看,对淘宝来说其实不是坏事。
不过马云选择了在去年退出,对于很多年前就曾预言电商必死的马云来说,不知是否有种感觉,这个长远实在是有点远,适合由接班人来完成。
相对于阿里, 京东则对电商法展现出了截然不同的态度,数次表示还清和期待,甚至直言目前的电商法还“不够解渴”。
《电商法》还未正式上线时,京东就发布要求:商家上传或更新相关行业许可证信息的公告,12月14日之前未能上传或更新相关行业许可证信息的店铺将会被扣除25分,以及下架店铺内所有相关类目下的产品,展现出积极履行责任的姿态。
这也源于其本身的商业模式就是B2C模式,对于入驻就需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的京东来说,其实也就相当于一次年审。
而在电商法正式上线后的这一个月中,各大电商平台纷纷开始修改协议规则、升级App,
在各大在线旅游代理平台全新升级的App中,你再也见不到默认勾选或强制捆绑销售的“接机券”、“酒店券”。
另一方面,由于明确了平台对商户的审核与监管义务,各大平台也开展了对商户的相关指引。
天猫
于2019年1月1日起,通过系统协助商家进行相关信息的公示,来符合《电商法》对证照公示的要求,商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平台并及时更新即可完成公示。
淘宝 则于1月3日发布了《电子商务法》重点FAQ,对商家有关营业执照线下办理、线上升级、公平性等问题进行解答。
京东
为商家总结了电商法中需要格外注意的5大场景,包括行政许可、公示义务、刷单刷评、订单不发货、自然人市场主体登记,分别进行了法律风险预警和合规指引。
苏宁 除了为商家提供“6大高风险场景预警与合规指引”与“仲裁纠纷新增要求合规指引”,更推出了名为《认知电商法,提升商业战斗力》的培训课程。
而在规则中,各大平台也对《电商法》提到的刷单、删评等违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淘宝 12月31日修订了《淘宝规则》中的评价规范,并在第十三条中明确表示,淘宝将基于有限的技术手段,对骗取他人财物、 虚假交易
等不当使用评价工具发布与评价原则不符的行为作出处理,包括屏蔽评论内容、评分不累计等处理措施。
第六十一条则针对虚假交易等行为作出规定:卖家进行虚假交易的,淘宝将对卖家的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包括删除销量、屏蔽评论内容、店铺评分和信用积分不累计;情节严重的,淘宝还将下架卖家店铺内所有商品。
京东 则于2019年1月2日根据《电商法》规定,对《终止合作》规则进行了相关调整。 京东方
面表示,根据新《电商法》要求,电商平台第三方商家在退出平台前,需要提前30天面向消费者说明关店事宜。
此外,在新《电商法》对营业资格的严格把控下,天猫国际、网易考拉等为大型 跨境电商平台 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与之相对比的,则是个人代购受到的严重冲击。
据新《电商法》,“微商、代购”等电子商务经营者需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违规将面临最高200万罚款。
但也有例外,如果是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或利用个人技能从事交易活动的商户,则不需要进行登记。
规定一经实施,微商、代购们开始急了。有的改了名,不少代购和微商还在朋友圈里转发一条“通知”:
“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电商法。请各位新老客户发微信问商品的时候不要涉及敏感字眼如:银行、转账、买卖、 支付宝
、支付、各品牌logo;如被封号是永久性的,最近一周发朋友圈请勿带品牌logo,尽量不要微信转账!尽量用支付宝或者扫码,转账请大家不要有侥幸心理,请大家务必配合。”
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代购们开始用各种方法来试图逃避。不能用商品图片,那就手绘,“灵魂画师”纷纷出道,手绘的口红、乳液或者者形象或者抽象,个个是“大触”。
还有猜谜般的产品代号——菌菇水变成了“蘑菇和灵芝炖的汤”,神仙水变成了“神仙喝的汤”,海蓝之谜面霜成了“家里种的腊梅”……经历了恐慌后,代购们的这一轮行动甚至可以说是一场狂欢。
甚至还有报道称,《电商法》盘活了美工市场,美术工作者接单量飙升,甚至有游戏美术工作室都开始趁这个短暂的“风口”捞一笔。
然而这份“通知”则很快就被微信官方辟谣平台“谣言过滤器”进行了辟谣:微信一贯尊重和保护用户的隐私安全,只要不利用朋友圈进行违法行为,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微信个人账号使用规范》,肯定不会有被封号的风险。
不仅如此,还很快就有律师表示,代购以图画或非中文介绍并不能规避法规,彻底打消了代购们的幻想。
在这样一出“闹剧”过后,恢复了冷静的微商、代购们的心路历程和境遇又各不相同,有的迷茫,有的坚定。
Bianews对两位电商从业者进行了采访,其中代购自带悲观情绪,而另一位销售网红“柠檬酵素”的商家则表示未受很大影响。Bianews对其受访内容进行了整理如下:
夏夏,女,27岁,日本代购
新电商法出台后,认识的代购沸腾了,代购群也很快就变成了文艺创作群,图文并茂,才华横溢。
后来微信辟了谣,回过头来想想好像当时与其说是恐慌中的求生欲,不如说是有种群体受到关注的表现欲,特别是一群人在一起的时候。
其实代购这个群体挺边缘的,就说我父母,他们就总担心我做的事是不是犯法,会不会被抓起来,在他们眼里始终是上不了台面的。
于是,难得有次能站在聚光灯下大声说话,“戏精”们就诞生了。
所以可以光明正大地成为一名“电商从业者”,承担纳税责任,发自内心地说我是愿意的。
但我的钱包不允许。本来利润也薄,之前是两成不到,比我规模更小的可能再薄一些。我也经常会想到,如果做代理的话,只要拿人家弄好的图片,写好的产品描述,卖着不明来路的东西,就能赚着高利润,但我不想那样,而且以后似乎也不能这样了,听做代理的说,她的上线已经有被封号的了。
现状的话,对我来说除了海关监管更严了,其他暂时好像没有太大变化。但最让代购头疼的就是清关。
说实话就算不出《电商法》,代购也越来越难了。假代购太多,而且要什么有什么,要多少有多少,什么时候都有现货,价格又便宜,根本没法比。还有假的卖得还贵的,顾客更分不清。
而且,国内现在很多电商平台都在自营跨境购物,也有越来越多的顾客选择,虽然其实这里边也不一定就是真的,但大家还是比较信任的。
而“人肉代购”就太笨重了,专柜价+人力成本,价格也没有吸引力,能买到的货也有限,效率也不高,清关还有风险……越来越吃力不讨好。
对于要不要登记,我还在考虑,也因为很早就知道消息,所以去年的囤了不少货作为缓冲,目前还是可以继续的。
现在比较想知道“零星小额”到底是在一个什么范围,看情况等后续规定出台,确实做不下去,可能会趁年轻转行,但转去做什么也没想好。
小草,31岁,销售自制“柠檬酵素”
柠檬酵素我算是比较早开始做的,当时是小红书上流行起来的。
这个东西原料比较容易获得,制作起来也不是很复杂,正好孩子上幼儿园了,在家闲着也是闲着,作为入口的东西也比较安全,就算不能真的减肥,当做饮品味道也不错,所以自己试了之后也推荐给了亲朋好友,渐渐地也有了一点规模。
不过真正开始走量还是靠“网红”。现在的网红“带货”能力太强了,抖音短视频、小红书“种草”、朋友圈引流,各种“神器”都流行了起来,酵素的销量也在这种效应下带了起来,跟风销售的人也越来越多,比起后来者,我算有一些早期优势。
现在我会经常发发小视频,跟粉丝和顾客互动一下,偶尔做一些调饮的教程,也收获了一些好评。
《电商法》对我来说影响不大,如果有一天有影响,我也不慌,因为我还挺喜欢我的这份工作的。
律师观点:电商法的关键词是规范,也是鼓励和支持
针对《电商法》的出台与实施,Bianews也从法律行业和更加宏观的角度,对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研究院赵占领律师进行了咨询。
电商法是一部怎样的法律?
赵占领:《电商法》是电子商务领域的基本法,内容至少包括四大类:消费者权益保护、行业竞争秩序,平台责任和行业管理,涉及很多基础性的、原则性的重大问题。
同时,该法的立法过程比较长,中间不断出现新的问题,最终颁布的版本也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特点,特别是针对电商行业近期出现的一些问题,如大数据杀熟和搭售等问题,及时纳入立法范围,并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总体来看,这部法律是行业的规范法,但在规范的同时也在多个方面鼓励和支持行业发展,特别是对于 跨境电商 而言尤其如此。
截至目前,电商法解决了什么问题?
赵占领:《电商法》实施还不到一个月,但是这个过程也已经反映了执行方面遇到的一些问题,比如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哪些个人卖家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人卖家如何办理税务登记,微商并不依存于网络交易平台且比较分散,如何监督其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方面,难度很大。
另外,由于电商行业个人卖家数量庞大,全部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也需要时间,电商法在这方面的执行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但是,电商法中有些规定有立竿见影的效果和影响,比如,关于搭售的规定非常直接、非常明确,不能采取默认勾选的方式。这对于OTA行业的影响非常大,也非常明显。在电商法1月1号实施之后,消费者订购机票、车票、酒店时被搭售增值服务的情况有了明显的改善,至少比较大的OTA平台大多已经做了调整和规范,以规避合规风险。
所以,总体来讲,电商法对于有些问题的解决在短期内就能起到疗效,对于有的问题的解决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比如,随意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保护、假货泛滥、平台责任等等,需要行政、司法、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综合解决。
第三十八条中,平台从承担连带责任、补充责任变为相应责任,这会带来怎样的变化?这样改动的目的是什么呢?
赵占领:连带责任相对比较清楚,在平台和商家之间,消费者可以追究任何一方或双方的责任,而在四审稿中,“连带责任”被修改为“补充责任”,最后审议通过的版本中又改为“相应责任”,这意味着需要基于不同的情形来判断平台承担的是补充责任还是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对平台更严厉一些,但生效的版本则代表着根据具体情形而定,很难说平台的法律责任变轻了还是加重了。
有人说电商法在细节上还是有很多可以模糊处理的元素,其指导意义大于规范意义,您怎么看?这是否意味着后续会继续出台更加细分的法律法规?
赵占领:《电商法》由全国人大制定,效力层次很高,其内容涉及电商行业的很多重大问题,同时考虑到立法本身需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不能立法刚刚颁布就导致其中有的内容过时、难以适应行业发展,因此,电商法中很多规定需要具有原则性。
但是,原则性不代表模糊性,只是在执行中可能需要制定司法解释,制定配套规定。在此之前,有些条款的执行效果确实会受到影响。目前在个人卖家的工商登记和跨境电商领域已经出台了许多与《电商法》配套的规则,使这部法律更加具有可实施性。
另外,《电商法》中也不全是原则性的条款,也有很多具体的规定。比如,对于电子合同的成立规则就规定特别细。之前很多电商企业通过用户协议约定,消费者提交订单、支付价款后合同并未成立,只有当商家确认发货时合同才成立,因此以往不断有“砍单”事件出现。但是,《电商法》明确规定电商企业不得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用户协议中如有这种条款则,则属于无效条款。
除了目前已经出台的一些配套规则之外,电商法在很多方面可能还需要进一步做细化的规定,比如,如果判断平台对于卖家的违法或侵权行为属于明知或应知,这方面不明确的话,不仅实践中会继续存在很多争议,也会导致平台实际上承担的责任减轻,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电商法的实施效果。
结语
历时5年,3次公开征求意见,4次审议之后,《电子商务法》终于正式实施,宣告着中国电子商务“野蛮生长期”的结束。
《电商法》所影响的不仅是消费者和电商行业的从业者,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着国内互联网格局。
这一个月中,监管部门也已经展开行动。1月7日,北京消费者协会发布公告表示,已对电商平台关于《电商法》第49条关于电子合同成立的条款,对13家电商平台展开调查,结果显示,苏宁易购、麦芽网、
当当网 、聚美优品等四家平台存在违规现象。
1月21日,北京市消协和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共同举办了“《电子商务法》实施现状及问题研究”专题研讨会。就电商的登记与管理、“加拿大鹅”事件、年节大促“砍单”等热点问题,对《电子商务法》实施后的实施情况、市场反应、存在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与探讨。
会议中讨论到,无论是监管部门,还是电商企业,对于《电子商务法》的贯彻普遍有一种“焦虑”,而“焦虑”的重点在于登记监管,即如何在确保电子商务行业平稳发展的前提下,促进电子商务活动合法合规开展。
另一方面,专家认为,《电商法》对电商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做了较为集中的规定,而对于自建网站经营者与通过其他网络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的规范则相对较少,例如对当前较为活跃的社交化电商的认定与规范。因而,《电子商务法》有关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认定还有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就像这样,《电商法》还在不断地填充内容,不断地与时俱进、自我完善,拥有着巨大的潜力和想象空间,引领着新时代的法律和互联网经济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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