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盗用图片配调侃文字涉嫌侮辱
2018-06-22 15:52:02
很多微商就推销产品过程中,都会去找一些图片,并配上一些调侃的文字,已达到和用过自己产品的鲜明对比,可能微商本身的初衷没有什么恶意,但对微商用来调侃的图片上的人来说就不是了,因为这种行为可能会构成侮辱罪。
近日, 据《贵州都市报》报道,贵州的曾女士最近很烦恼:连日来,经常有推销内衣的微商将她的泳装照发在微信朋友圈,并配有让她难以接受的文字:小A,要不起。
曾女士是贵州安顺人,在当地一家通讯公司营业厅工作。日前,她和同事前往泰国旅游,并在海边拍摄多张泳装照,部分照片被曾女士的朋友发在了朋友圈。没想到几天后其中一张照片成了内衣微商的“反面教材”:前几天,曾女士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了内衣经销商发的两张照片,一张是曾女士的泳装照,上面还PS了一段文字:“小A,要不起”,另一张照片则是一名女士拿着推销的内衣,上面写着:“×××(内衣品牌名称),王炸”(一种扑克游戏中的最大牌)。
曾女士认为,内衣微商的行为明显侵犯了她的隐私:自己虽然身材瘦小,但微商不应该拿自己来做“反面教材”。此后,曾女士先后联系上了相关内衣微商,要求对方删除照片,但对方只是口头答应,实际并没有完全删除。在这种情况下,曾女士报了警,但警方说这是民事纠纷,建议用法律途径来解决。目前,曾女士正考虑是否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综合
>>说法
微商行为涉嫌构成侮辱罪
情节严重可判处三年以下
未经曾女士本人允许,内衣微商随意使用其泳装照的行为是否侵权?配图带有调侃性质的文字是否涉嫌构成侮辱罪?遇到类似情况,女性朋友如何维权?华商报记者采访了几位律师。
“内衣经销商的行为侵犯了曾女士的肖像权”。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介绍,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内衣经销商通过发布曾女士肖像引起他人关注,以达到营利目的,符合侵犯肖像权的特征。《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曾女士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内衣经销商立即删除其照片,消除不良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自己的损失。
赵良善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1款“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之规定”,内衣微商在网络公众场合发布丑化曾女士的照片及文字,且用“小A,要不起”等言辞丑化曾女士,侵犯了其名誉权。
“除涉嫌侵犯曾女士的肖像权外,内衣微商的行为还涉嫌构成侮辱罪。”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认为,内衣微商明知受害人身体特征,还使用对比的手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而且内衣微商主观上是故意在网络上宣传,明知自己的侮辱行为会造成败坏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但是为了盈利,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是典型的侮辱罪表现。根据法律规定,侮辱罪属于自诉,也就是受害人要自己到法院起诉维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付建介绍,《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付建补充说,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侮辱犯罪行为的,被害人可以向当地法院起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受害人也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厂家立即停止侵权、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民事诉讼和刑事自诉由受害人自己选择。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谌江涛称,曾女士在通过诉讼依法维权的同时,也可向发布其照片的网络平台投诉,要求第三方平台协助降低影响。
来源:华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