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三审还在进行当中,三审法对很多东西都进行规范,在电商法三审当中,很多东西都提到了会进行规范,比如微商经营、大数据杀熟等,但在电商经营过程中,下面就来谈谈三审稿中对对电商平台要求商家“二选一”的行为如何进行规范。
电商平台“二选一”具体是指,在电商促销活动中,一些电商平台为了保证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要求入驻商家只能在一家平台参加促销。
电商平台“二选一”会带来哪些负面影响?又该如何规范?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消费者忧“二选一”致价格上涨
不少有过网购经历的消费者都对电商平台“二选一”颇有微词,尤其担心由此会造成商品价格上涨。
滕猛是计算机行业的从业人员,他说:“对于消费者来说,如果消费者只在单一电商平台买东西,那么‘二选一’使得消费者买东西的选择空间变小了、比较范围也变小了。但是挑选最心仪产品的过程又变得复杂了,因为需要下载不同的电商App,然后在不同的电商平台进行筛选比较。”
“对于商家来说,‘二选一’使其销售渠道变少了,销售额也会随之下降,对于一些在不同平台都投入大量成本的商家来说更是一种打击。商家还会面临一个新的问题,就是选择哪个电商平台。商家的销售额掌握在了某一个电商平台的客户数量上。如果这个电商平台客户流失,那对商家也会有很大影响。”滕猛说。
张新是江南大学的研究生,她说:“我觉得‘二选一’会减少商家的销售途径,从而可能会影响商家的销售量和盈利。对消费者而言,缩小了消费者对商品的选择范围,减少了购买途径。而且,不同电商的促销活动力度和时间不一定相同,若商家固定在某个电商平台,那么消费者买到物美价廉商品的机会就会变少,花钱会更多。”
教师石敏认为,“二选一”与垄断经营的性质差不多。
“这种模式会使商品的价格变得更高,选择性更少,相当于独家垄断。结果就是消费者要付出更多的钱来买商品。这是一种很不健康的方式,还可能需要消费者浏览更多网页,下载更多App。”石敏说。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研究生徐丽说:“对商家来说,销售渠道减少了,不利于同行业内的充分竞争,容易造成某一电商平台垄断某品牌商品的现象,出现一家独大的不良局面,不利于电商的长期发展。对于消费者来说,降低了购物方式的多样性,同时减少了由于多平台竞争给大家带来的商品折扣。”
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邱宝昌认为,电商平台的“二选一”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消费者选择商品、接受服务,有自主选择权,根据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服务、质量、价款等各方面的因素,消费者可以自己判定,然后做出决定,这一权利是属于消费者的。电商平台推出“二选一”模式,意味着消费者没得选择,带有排他性,因此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商家认为“二选一”属于垄断
对于网络商家来说,“二选一”的模式更是让他们满腹牢骚。
孙跃是在网上销售水晶的商家,他对记者说:“我认为电商平台推出‘二选一’的模式,大大降低了互联网带给人们的便利,人们在网上购物要的就是种类齐全,花样繁多,有选择性,有比较性。然而,在‘二选一’模式下,电商平台的商品种类必然会减少,消费者也会有很多不适应的地方,如果在网上找不到或者不方便找到自己喜欢的特定牌子的商品,反而会转去实体店购买,这样甚至可能会影响电商整体的发展。”
“对我这样的网络商家来讲,我们为了让更多的消费者看到我们的商品,可能会在各个平台都开店,扩大粉丝范围,增加曝光量,这样才能让我们的店铺更好地生存下去。然而,电商平台如果采取这种方式,会大大降低我们商品的曝光量,对网店销售会有很大的影响,电商平台这样的做法必定会使我们店铺的交易额降低,对很多商家也是非常不公平的。”孙跃说。
王瑜主要在网上销售服装,她说:“这种‘二选一’的模式,对于我们商家来说,会造成巨大的客流量损失。因为各个电商平台的客流量特点不一,我们商家针对不同的客户定制不同的促销手段,尤其是现在电商的竞争异常激烈,我们在提升服务、改善产品质量上花费了大量精力,现在还要考虑‘二选一’的风险。”
王瑜认为,“二选一”的本质就是垄断,对于网络商家和消费者都很不公平。“这种垄断模式使我们网络商家的压力大大增加。对于消费者来说,这种模式也是非常不友好的,因为‘二选一’限制了商品的可选择空间。大家为什么选择网上购物?不就是图个快捷、方便、种类丰富吗?这种做法显然与消费者选择在网上购物的初衷相违背”。
李悦在网上卖化妆品的时间还不长,面对“二选一”感到压力很大。
“‘二选一’对于我们这种网上新开张的,既非品牌旗舰店而且又没有实体店的小商家是件很悲惨的事情。如果我们只能在一个平台上销售,那么很难让更多顾客注意到我们的店铺,也很难将事业做大。对于我们这些没有太多资金开实体店的商家,开网店成本相对低很多,但是‘二选一’模式会让我们很难尽可能多地接触消费者,进而生存困难,还有积压存货的风险。我非常希望各大电商平台不要采取这种竞争模式,秉承互联网开放包容的特点,让网购市场充分、公平地竞争。”李悦说。
“存在市场支配地位的电商平台用‘二选一’策略,损害其他电商以及消费者利益,更侵害自家平台内中小商家权益。目前,个别电商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优势,把商业优势转化为欺诈平台内经营者正当权益行为,这种现象需引起格外重视。”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说。
“二选一”模式影响到各方利益
据了解,去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清晰界定。如,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曹磊认为,每年的“6·18”和“双11”不仅是商家年中和年终大促的角逐,也是零售电商巨头之间对决的主战场,在商家极度依赖第三方电商大平台引流的营销模式下,对于这种被迫“二选一”的做法,众多品牌商虽心存不满但也无可奈何。
“商家与跨平台之间合作是打开销路的前提,希望双方能营造一种良好的销售环境。对于商家而言,电商平台是其销售渠道,销售渠道自然越多越好,选择哪个渠道是其经营自主权,‘二选一’限制其销售渠道必然影响其商业利益,也是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实际上,我们也看到,很多商家也公开表态不愿站队,不愿陷入‘二选一’的艰难选择。品牌商在电商平台压力下‘二选一’,品牌自身、消费者、平台方都将受到影响,渠道缩水也意味着消费者选择的可能性减少,终究会反馈到品牌商的公司业绩上。”曹磊说。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律师认为,对于商家而言,电商平台是其销售渠道,销售渠道自然越多越好,选择哪个渠道是其经营自主权,“二选一”限制其销售渠道必然影响其商业利益。“实际上,我们也看到,很多商家也公开表态不愿站队,不愿陷入‘二选一’的艰难选择”。
邱宝昌认为,电商平台“二选一”的做法是技术发展带给电子商务的一个新问题,其本质就是通过技术让电商平台可以做到“二选一”,而在实体店就做不到这一点。所以,这是一个技术带来的新问题,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二选一”在侵害了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本来各个商家可以在不同电商平台自由提供商品和服务,让消费者选择。而通过技术手段推行“二选一”模式,有可能导致商品价高质次,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二选一’需要通过立法来规范。希望未来在电子商务法当中,对于这种做法,不仅要制止,而且要进行处罚。也希望企业诚信经营、依法经营,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和市场份额限制消费者选择权,排除市场竞争,损害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邱宝昌说。
来源:法制日报